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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厦门市专利保护规定》的决定(2003)[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经济特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2年2月1日)废止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厦门市专利保护规定》的决定
 (2003年7月15日厦门市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厦门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法规修正案的议案,决定对《厦门市旅游管理条例》、《厦门市专利保护规定》作如下修订:
  1.第一条中“查处冒充专利行为”修改为“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
  2.第七条中“专利侵权行为”修改为:“侵犯他人专利权行为”。第(一)项中“制造、使用、销售”修改为:“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
  3.第八条中“制造、使用、销售、进口”修改为:“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
  4.删除第九条
  5.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对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的时候,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专利管理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专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外,专利管理机关应当事人请求,还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
  (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三)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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