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加班、加点工资标准;
4.职工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职工保险、福利方面的待遇标准;
5.职工工资发放的时间和支付办法;
6.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
7.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
8.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
9.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它事项。
五、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的确定及其权利和义务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应依据法定程序产生。工资集体协商代表人数按照对等的原则确定,一般每方为五至十名,具体人数根据企业情况和实际需要,由双方自行商定。企业方协商代表由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人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职工一方协商由工会主席和推荐的代表组成。其产生由工会委员会讨论确定,或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民主推荐产生。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应尽快成立工会或成立工会筹备组,由筹备组组织职工民主推荐代表,并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
协商双方各指定一名首席代表,职工方首席代表应当由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人员作为代理人;未建立工会的,由职工集体协商代表推举。企业首席代表应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人员作为代理人。
协商双方也可以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担任本方协商代表;但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且不得担任首席代表。
协商双方的首席代表轮流担任协商执行主席。
协商代表享有平等的建议权、否决权、赞同权和陈诉权,有权要求对方提供协商会议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因参加协商占用工作时间有权按正常出勤享受工资、奖金、福利待遇。职工协商代表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企业不得对职工协商代表采取歧视性行为,不得违法解除或变更劳动合同。
协商代表应积极掌握工资分配的有关知识,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接受本方人员对工资集体协商有关问题的质询。协商代表有带头执行工资协商规定的义务,有遵循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完成本职工作的义务,并负有保守企业、技术秘密的责任。
六、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
除国家有关政策出现重大调整,足以影响原工资协议的执行外,工资集体协商一般采取一年一次定期谈判制。工资集体协商经过协商准备、协商谈判、审议、签字、登记与公布六个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