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2003年7月10日)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建立企业工资分配自主决定机制,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9号令)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资集体协商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依法就企业内部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定工资协议的行为。工资集体协商适用于所有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单位。企业经营者年薪收入不属于工资集体协商的范畴。
二、工资集体协商应遵守的原则
1.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政策指导下进行管理的原则;
2.协商双方平等、合作的原则;
3.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利益的原则,使职工工资水平在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增长。
三、工资集体协商的依据、准则
1.《
劳动法》、《
工会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2.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必须符合当年公布的全市工资增长指导线的要求;
3.职工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年公布的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4.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5.当年发布的长沙市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及企业人工成本水平;
6.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
1.工资协议的期限;
2.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