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波市市区铁路沿线环境管理办法

  现有铁路实行平交路口的,应当逐步改造,并对铁路两侧实行封闭隔离。
  第十一条 穿越城市居民区、文教区的铁路,因机车运行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环保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铁路等部门制定铁路运行噪声污染防治规划,并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二条 铁路机车驶经或者进入市区的城区、疗养区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在封闭隔离路段运行的机车,除出现危及人身安全及行车安全等特殊情况外,禁止鸣笛。
  第十三条 铁路车站在指挥作业时,应当控制高音喇叭音量,并逐步将高音喇叭改为低声广播系统或采用无线通话联系作业。出入市区车站的机车技术联络,应当采用无线通讯信号。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沿线从事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扔废弃物;
  (二)任意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三)破坏绿化和绿化设施;
  (四)在旅客列车上任意向车外丢弃、倾倒垃圾;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由城市规划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由环保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由铁路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对有关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予以处罚。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