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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用人单位空岗报告制度的通知

  3、对现有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和现有商贸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经认定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4、用人单位招用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再就业资金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5、用人单位招用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免费参加单位所在地区县所属职业技术培训学校的职业(工种)技术培训。
  五、公共职介机构应当积极主动地为用人单位提供以下承诺服务:
  (一)公共职介机构收到用人单位报告的空岗信息后,应当及时整理录入信息库,通过大屏幕、触摸屏、公告栏、专门网站、媒体等途径和手段,有针对性地为用人单位推荐合格劳动者,最大限度地满足单位用人的需求。
  街道(乡镇)、区(县)公共职介机构收到用人单位报告的空岗信息后,首先应当在本辖区内进行匹配推荐和承诺服务;如不能满足用人单位需求,应当利用网络等方式逐级将空岗信息传送给区(县)、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发挥互联网站、专业媒体等服务优势,为用人单位逐级匹配推荐。
  (二)公共职介机构应根据用人单位的需求,针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的素质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服务活动,促进本市城乡劳动者就业。
  (三)公共职介机构应主动与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机构合作,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展有针对性的定向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向用人单位推荐。
  (四)根据社区就业岗位的用工需求信息,积极组织、协调和引导劳务派遣企业、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务协作关系,开展集体劳务输出。
  六、公共职介机构可以采取与用人单位签订《空岗报告和承诺服务协议书》(式样附后,内容供参考)的形式,通过会员(网员)式的优质服务与用人单位建立起相互信任和合作的关系。
  七、公共职介机构应主动指导用人单位填报《用人单位空岗信息报告表》,同时向社会公布联系方式和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八、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主动报告空岗信息,严格遵守招聘用人的法律法规,不得私招滥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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