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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2003修正)

第四章 技术市场的管理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有关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检查技术市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管理技术市场基金;
  (三)负责管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四)统一考核技术市场经营管理人员;
  (五)负责技术市场的统计和分析;
  (六)对繁荣技术市场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七)依法处理技术交易中的违法行为。
  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有关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检查本区、县内技术市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负责本区、县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三)负责本区、县举办的技术交易会的备案工作;
  (四)负责本区、县技术市场的统计;
  (五)对繁荣技术市场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六)对本区、县技术交易中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上海市技术市场办公室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市技术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拥有的技术的自我保护。
  第二十条 本市实行技术合同认定和登记制度。技术交易的当事人持所订立的技术合同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申请认定和登记。经认定和登记的,由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发给认定登记证明。
  技术合同经认定和登记后,当事人享受国家和本市的有关优惠政策。未经认定和登记或者不予认定的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和本市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从技术交易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对该技术项目直接完成人的奖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技术交易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可以根据技术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国家规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未在技术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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