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上海市消防条例(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1月13日,实施日期:2010年4月1日)上海市消防条例
(1995年10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0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0年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3年6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的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消防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第四条 消防工作的发展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使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消防建设经费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的消防工作。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督促本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消防工作。
市公安局主管本市的消防工作。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的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防管理、监督工作。
军事设施等的消防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分别由部队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或者对举报违反消防安全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 每年11月9日为本市消防日。
第二章 消防组织
第八条 公安消防机构依照各自的权限,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监督消防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编制消防规划,送有关部门备案,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消防规划的执行;
(三)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内装修等工程项目消防设计的审核,施工中的消防监督和工程竣工后的消防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