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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3年6月10日 深地税发[2003]149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以下简称《通知》)予以转发,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福利彩票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59号)第一条规定:“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对福利彩票机构以外的代销单位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通知》第一条规定,福利彩票机构包括“福利彩票销售管理机构和与销售管理机构签有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站代理销售协议书,并直接接受福利彩票销售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的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点”。因此,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点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符合关于“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不行征收营业税。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第三条规定:“在2005年底以前,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现根据《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对电影发行单位取得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电影发行单位出租电影拷贝取得的收入适用“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对快递业务适用税目按其主营业务进行划分。对主营业务为交通运输业的,其从事的快递业务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税;对主营业务为非交通运输业的,其从事的快递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税。
  四、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公园、动(植)物园及其他各种游览场所销售门票的业务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因此,对于旅游景点的门票票价中包含索道费的,若在门票中单独对“索道费”标明价格,则索道收入和门票收入分别按“服务业”和“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若在门票中未单独对“索道费”标明价格的,则全额收入按“文化体育业”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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