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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林渔业局关于深圳市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1.各种证、表填写规范、清楚。
  2.《林权证》的记载与实际相符,四至清楚,做到地有证,证符地,证地相符,证图相符,图地相符。
  3.林地、林木权属争议得到解决。
  4.规定发证的森林、林地和林木,换发证率达95%以上。
  验收合格后,区林业主管部门建立林地林权管理档案,留存《林地林权登记申请表》、《林地林权登记台帐》和《林地林权证发放登记表》各一份,并用电脑建立林地、林权档案管理数据库,将林地、林权状况逐块输入电脑。镇(街道)和村委会各留存一份《林地林权登记台帐》。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稳定,各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加强领导,成立以分管副区长为组长,区府办、农林、规划与国土资源、城管、水务、民政、司法、财政、法院等部门组成的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领导小组,下设林地林权换发证办公室,技术力量不足的,可以请林业技术单位协助。财政部门要落实必要的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专项经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乱砍滥伐林木、挖山取土、突击毁林抢种占地或争山械斗引起的纠纷。
  (二)掌握换发证重点和先后顺序。重点是国有和集体所有的林地和林木。应首先将国有林场、集体林场、镇(街道)、村集体山林的林地所有权进行登记换发证;其次是责任山、自留山的林地、林木登记发证。自留山林地面积太小或过于零星分散,在地形图上难于标记的,可采取造册登记建档而暂不发证的办法;三是以拍卖、转让、租赁、承包等方式获得的林地、林木的登记发证;最后是对零散林木进行造册登记建档,但暂不发证。
  (三)关于换证中出现的或原遗留的山林纠纷问题的工作原则:
  1.凡有争议的山林,应解决纠纷,纠纷未解决前不准换证或发证。
  2.镇与镇之间的争议由相关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区换证办公室调处;区与区之间的争议,由相关区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市组织协调解决。
  3.凡镇、村边界插入对方的插花地,均由双方工作组约定时间,现场审核,互对地形图,划清权属。
  4.生态公益林在核查表备注栏中注明,面积界址在地形图上标明。
  5.承包开发种果的林地,暂不列入发证范围。
  (四)林地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一项经常性工作,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将其纳入日常管理工作,配备专职人员,并要有专门的电脑和林权档案管理数据库,实行科学管理,使林地林权登记发证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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