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种证、表填写规范、清楚。
2.《林权证》的记载与实际相符,四至清楚,做到地有证,证符地,证地相符,证图相符,图地相符。
3.林地、林木权属争议得到解决。
4.规定发证的森林、林地和林木,换发证率达95%以上。
验收合格后,区林业主管部门建立林地林权管理档案,留存《林地林权登记申请表》、《林地林权登记台帐》和《林地林权证发放登记表》各一份,并用电脑建立林地、林权档案管理数据库,将林地、林权状况逐块输入电脑。镇(街道)和村委会各留存一份《林地林权登记台帐》。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稳定,各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加强领导,成立以分管副区长为组长,区府办、农林、规划与国土资源、城管、水务、民政、司法、财政、法院等部门组成的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领导小组,下设林地林权换发证办公室,技术力量不足的,可以请林业技术单位协助。财政部门要落实必要的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专项经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乱砍滥伐林木、挖山取土、突击毁林抢种占地或争山械斗引起的纠纷。
(二)掌握换发证重点和先后顺序。重点是国有和集体所有的林地和林木。应首先将国有林场、集体林场、镇(街道)、村集体山林的林地所有权进行登记换发证;其次是责任山、自留山的林地、林木登记发证。自留山林地面积太小或过于零星分散,在地形图上难于标记的,可采取造册登记建档而暂不发证的办法;三是以拍卖、转让、租赁、承包等方式获得的林地、林木的登记发证;最后是对零散林木进行造册登记建档,但暂不发证。
(三)关于换证中出现的或原遗留的山林纠纷问题的工作原则:
1.凡有争议的山林,应解决纠纷,纠纷未解决前不准换证或发证。
2.镇与镇之间的争议由相关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区换证办公室调处;区与区之间的争议,由相关区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市组织协调解决。
3.凡镇、村边界插入对方的插花地,均由双方工作组约定时间,现场审核,互对地形图,划清权属。
4.生态公益林在核查表备注栏中注明,面积界址在地形图上标明。
5.承包开发种果的林地,暂不列入发证范围。
(四)林地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一项经常性工作,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将其纳入日常管理工作,配备专职人员,并要有专门的电脑和林权档案管理数据库,实行科学管理,使林地林权登记发证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