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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林渔业局关于深圳市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3.在申请登记时,原持证人死亡或户口迁出,可更名为原户其他成员,原持证人没有变化的,不予更名。自留山林地、林木登记发证以原《自留山证》的四至界址为准,实际面积与原《自留山证》面积不符的,按实测面积登记发证,不准扩大范围发证。
  (九)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的原则。在开展林地林木登记发证过程中,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采取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进一步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
  1.已承包的山林(包括“三定”时期划给群众或专业队、组承包经营的责任山),凡签订有承包合同且双方履行了合同义务的,按合同(协议)确认林木的所有权或山林使用权,发给《林权证》,如果多次承包的林木,而合同(协议)又不明确的,《林权证》发给首次发包方。
  2.以转让等形式获得林地使用权或林木所有权的,依照合法有效的转让合同及其确定的转让年限,予以登记发证。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
  1.成立市、区开展林地林权换发证工作领导小组。
  2.大力宣传《深圳市开展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
  3.组织全市参加林地林权换发证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二)实施阶段。
  2003年7月开始实施,各区要以镇(街道)为单位逐村开展工作,到2004年6月底基本完成任务。
  (三)总结验收阶段。
  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结束后,各区要向市政府作出专题报告。
  四、工作程序
  (一)提出申请。由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向森林、林木、林地所在地的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填写《林地林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供有关权属证明。
  (二)审核登记。这是工作程序中最重要的环节,对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提出的登记申请,必须由自然村、行政村委会审核,镇政府签署意见后,由区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定意见,审核权属是否明确,四至是否清楚,面积是否准确,并将审核结果张榜公示(公示时间15天),公示地点:国有林场的在附近的镇(街道)公示,行政村的在所属镇(街道)公示,自然村和自留山的在行政村公示,以便接受群众监督。
  (三)颁发证书。对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由区政府颁发新的《林权证》,同时收回和注销原《林权证》。
  (四)验收建档。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结束后,区政府组织检查验收。验收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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