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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林渔业局关于深圳市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林渔业局
 关于深圳市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2003年5月23日 深府办[2003]62号)


  现将市农林渔业局《关于深圳市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予以转发,方案内容已经市政府同意,请遵照执行。

          关于深圳市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
           (市农林渔业局 二00三年五月七日)

  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省政府有关规定,为进一步依法稳定林地、林木权属,切实保护林地、林木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林地林权管理工作有利于林业发展和森林资源的保护,确立和保障国家《林权证》的法律地位,维护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秩序,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并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登记发证范围
  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凡是具有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公民、法人和组织都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林地林权登记发证机关提出林地、林木权属登记发证申请。
  二、登记发证基本原则
  (一)依法登记发证原则。要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林地林权的政策确权发证。林地、林木登记发证后,林地、林木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1.凡是申请登记林地、林木权属的,林地林权发证机关必须依法进行受理;鼓励以行政村为单位申请,但申请范围内有自留山的,必须先征得拥有自留山使用权的村民同意。
  2.凡在2002年12月31日前,市、区政府用于统一规划建设的大面积统征林地 (郊野公园除外),不管以前是国有、集体还是自留山只登记,不发证。
  3.凡申请登记林地、林木权属的,林地林权登记发证机关必须依法受理。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律视为无效,不予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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