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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计划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产业导向目录(2003-2004年)》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因《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导向目录(2005-2006年)>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3月9日 实施日期:2005年3月9日)公布而自行废止

深圳市发展计划局关于发布
 《深圳市产业导向目录(2003—2004年)》的通知
 (2003年6月2日 深计[2003]475号)


  为贯彻落实市委三届六次全会和市“十五”计划纲要提出的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目标和任务,积极引导投资方向,优化资源配置,大力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促进三次产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国加入WTO的有关承诺,结合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政策和行业组织的指导意见,在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对《深圳市2002年产业导向目录》进行了修订,编制形成《深圳市产业导向目录(2003—2004年)》,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产业导向目录(2003—2004年)

  一、凡属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引导企业、金融部门和社会资金增加投资,加快发展,并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扶持和服务。
  二、凡属限制发展的产业和项目,原则上不准新建项目,不准简单扩大生产能力;情况特殊的,须经市、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列入限制发展的产业和项目,宜加快技术改造步伐,积极推进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提高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
  三、除本目录列明的禁止发展的产业和项目外,凡属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均属禁止发展的产业和项目之列。对禁止发展的产业和项目,各级计划部门不得立项,各银行、金融机构应停止或限制提供贷款,经贸、建设、工商、国土、环保、消防、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新建、扩建有关手续。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明令一定期限内淘汰、关闭、停产的禁止发展产业和项目,政府主管部门应依法检查、督促其按相应规定执行。
  四、涉及外商投资的项目,按照原国家计委、经贸委、外经贸部第21号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其附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重新调整时,从其规定。
  五、本导向目录未列明的产业和项目,除国家、省、市另有规定者外,均属允许发展的产业和项目。
  六、本目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下一年度修订目录公布之日起自行废止。
  七、本目录由深圳市发展计划局负责解释。

  A 鼓励发展类/高新技术产业
  A1 电子信息
  A11 集成电路
  A1101 线宽0.25微米及以下超大规模集成电路
  A1102 集成电路新技术及设备
  A1103 混合集成电路
  A1104 集成电路测试封装
  A12 新型元器件
  A1201 氮化镓、砷化镓等Ⅲ、Ⅴ族半导体器件
  A1202 锗硅半导体器件
  A1203 片式元器件
  A1204 敏感元器件及传感器
  A1205 电力电子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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