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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九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成立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赵双连担任;副组长由自治区经贸委主任宋振国、经贸委副主任苏和、经贸委助理巡视员王耀、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王玉明、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布仁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经贸委,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经贸委助理巡视员王耀兼任。自治区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区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工作的组织指导和检查督促。各盟市及区直企业也要成立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本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盟市领导小组组长由各盟市分管盟市长担任、区直企业(集团)领导小组组长由法人代表担任。
  为尽快推进区直企业的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责成自治区经贸委组成指导组,直接指导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工作。经贸委主任宋振国联系指导包钢(集团)公司;经贸委副主任、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主任苏和联系指导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天野化工(集团)公司;经贸委助理巡视员刘大群联系指导大兴安岭森林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委助理巡视员王耀联系指导平庄煤业(集团)公司。
  第二十七条 要建立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工作责任制,各盟市分管盟市长、各区直企业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分别组织本地区、本企业按照本实施细则制定的工作程序、确定的工作时限以及各项要求完成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工作。

第十章 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具备条件的企业要在6月底前制定出总体方案和实施步骤。自治区和各盟市领导小组要根据企业方案的可行程度和实施的难易程序,严格把关,成熟一个,批准一个。要防止一哄而上,不搞一刀切。今年自治区和各盟市原则安排三分之一的企业开始操作实施。
  第二十九条 各级地方政府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及时将非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中党、团等组织关系、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关系、以及职工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等项移交接受工作,进行统一归口管理。原主体企业要积极做好改制企业属地管理的交接工作。
  第三十条 各级政府部门要按照《实施办法》和本细则的要求,主动搞好服务,简化有关审批手续,减少审批时间,涉及审批事项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为企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创造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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