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集团公司改制分流总体方案报自治区经贸委、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批复,同时与企业所在盟市政府协调衔接。在接到企业改制分流总体方案(相关文件齐备)后10个工作日内,自治区经贸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出具批复意见。
(三)集团公司改制分流总体方案经自治区有关部门联合批复后,由集团公司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对所属企业改制分离中利用“三类资产”和产权主体多元化的情况由自治区经贸委、财政厅逐个进行审核认定,出具认定证明;规范劳动关系、吸纳富余人员的比例以及接续各项社会保险情况,由改制企业所在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出具认定证明。涉及企业公司制改建、资产评估、国有资本变动等有关事项,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各有关部门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认定、审批程序,出具认定证明和批复。
(四)集团公司在分流改制企业完成公司登记注册后10日内将改制分流总体方案(或分步)实施结果报自治区经贸委、财政厅和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以下内容报相关部门备案:资产清查结果、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文件或备案表、资产处置、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及资金来源和股权设置方案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三类资产”和改制企业产权主体多元化认定证明、改制企业股权设置方案及法人治理结构情况、债权债务及土地处置方案、股东认购股份协议、改制企业公司章程、经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职工分流安置办法、安置富余人员的数量及比例、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及资金来源报自治区经贸委备案;分流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及社会保障关系接续情况、改制企业所在盟市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认定证明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及相关材料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改制企业凭自治区经贸委、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批复意见和有关认定证明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有关材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具体办法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和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地税发[2003]15号)办理。
第二十四条 盟市地方大中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制分流方案的申报及操作程序,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参照本细则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暂不具备条件编制总体方案的企业,可以选择部分具备条件的单位先行一步,制定分步实施方案,成熟一个,改制一个,循序渐进,稳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