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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八条 对分流进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余人员,原主体企业要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标准的确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标准执行。职工个人所得经济补偿金,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转为改制企业的等价股权或债权。
  第十九条 对分流进入改制为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余人员,原主体企业和改制企业可按国家规定与其变更劳动合同,用工主体由原主体企业变更为改制企业,企业改制前后职工的工龄合并计算。
  第二十条 改制企业要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

第七章 改制分流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可以享受《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规定的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一)利用原国有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二)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三)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含)以上;
  (四)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改制分流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行政性收费,实行免收政策。

第八章 申报审批及操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直属各集团公司、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集团公司制定所属企业改制分流总体方案。总体方案须经改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涉及职工安置和用于安置职工的资产处置等有关事项,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未经审议通过,不得实施企业改制分流工作。
  改制分流总体方案的主要内容。1.集团公司生产经营概况,实施主辅分离、精干主业的发展思路和规划目标。2.集团公司改制分流的工作原则,主要政策措施。3.集团公司“三类资产”界定依据,“三类资产”分布状况,账面资产总额及其占集团公司全部资产总额的比重,涉及人员情况。4.集团公司审定拟纳入改制分流范围的企业名单,各拟改制企业资产、负债构成,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安置富余人员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总额及来源。5.改制分流形式及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的方式。6.改制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7.拟改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对改制分流方案、职工安置、用于职工安置的资产处置等事项审议通过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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