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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二条 改制分流过程中涉及资产定价、损失核销、产权变更等有关国有资本与财务处理的事项,按照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变更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第313号)办理。
  第十三条 改制企业的国有净资产按规定进行各项支付的不足部分,应由原主体企业量力补充。剩余部分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出售,也可采取租赁、入股或转为债权等方式留在改制企业。
  已完成改制分流的单位,原主体企业要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的资产转移、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和地方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改制企业占用原主体企业的行政划拨土地,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经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依法办理转让手续;需要改变用途的,应按照《划拨土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核定,改变后的用途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允许将土地出让收益由原主体企业用于支付改制成本,冲抵后剩余部分按照土地出让金的有关规定上缴同级财政。

第五章 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

  第十五条 原主体企业要做好改制企业的债权债务清理工作,进行必要的债务审计,落实债权债务人。防止利用改制之机逃废银行或其他债权人的债务。
  改制企业原为独立法人的,要继续承担和落实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从原主体企业分立重组的改制企业,按商定的合理比例承担债务,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改制企业对所欠原主体企业的债务,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按期偿还;原主体企业要按规定妥善处理拖欠职工的集资款、工资、医药费和欠缴社会保险费等债务问题。

第六章 劳动关系的处理

  第十七条 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对从原主体企业分流进入改制企业的富余人员,原主体企业要依法与其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并由改制企业依法与其变更或重新签订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应在改制企业工商登记后30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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