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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二、加大工作力度,全面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一)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国家和自治区的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切实解决实际问题,为下岗失业人员努力营造一个更加宽松的政策环境。各盟市所有配套政策都应在6月中旬以前制定出台,确保7月份全面进入政策实施阶段。
  (二)在抗击“非典”过程中,各地应按照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根据当地的实际,切实安排好抗“非典”与再就业工作,做到两不误。在“非典”疫情较重的地区应采取灵活措施,确保再就业工作的正常进行。《再就业优惠证》是下岗失业人员享受优惠政策的前提条件,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变集中审批发放为集中审批分散发放,确保《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工作不停顿。要进一步完善《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办法,加强规范管理,在6月底以前,保证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都能领到优惠证,做到应领尽领。
  (三)各盟市要积极采取措施,解决基层劳动社会保障平台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在6月底以前务必完成平台建设工作,并做到机构、经费、编制、场地、制度、工作六到位,切实发挥作用。
  (四)中央财政对我区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补助资金已经到位,自治区已向盟市预拔了资金。各盟市要根据自治区下达的工作计划,结合实际,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再就业资金列入预算,确保资金到位,已并轨地区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可以调剂用于补充失业保险支付不足和促进再就业。各盟市要及时拨付资金,规范运作。
  (五)没有落实小额贷款的地区要在6月底以前落实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和担保基金,全面开展小额贷款担保业务。
  三、千方百计开发就业岗位,切实加强就业服务
  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积极引导城镇各类企业开发就业岗位,拓宽就业渠道,尽可能多地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西部大开发项目,要优先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劳动、建设、民政部门要在开发社区就业中通过优先安排场地,提供公益性项目,解决社会保险接续等大力开发就业岗位,并要重点抓好购买公益性岗位的工作;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及时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支持;税务部门要确保税收扶持政策落实到位;工商部门要简化手续,强化服务,为下岗失业人员申办个体户和企业登记提供开业指导及相关政策咨询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要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保证各项扶持政策的资金兑现。
  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落实免费再就业培训和免费职业介绍政策。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广泛推行上门服务、即时服务和承诺服务,推行在同一场所开展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险业务“一站式”服务。进一步完善培训机制,根据市场需求,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再就业培训,重点开展创业培训、技能培训,推行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方式,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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