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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电力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认真做好电力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3]16号 2003年5月21日)


各盟行政公暑、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有关大企业:
  “十五”以来,我区电力工业快速发展,目前发电装机容量已达1075万KW,是第一个装机容量突破1000万千瓦的少数民族自治区。随着自治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全社会对电力的需求大幅度增加。为了应对即将到来的电力供需紧张状况,保证安全、可靠和最大限度地向广大用户提供优质的电能,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电力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2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电力企业要按照《通知》精神,密切关注电力供需形势的变化,尽早研究和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以便及时解决用电高峰季节和时段可能出现的电力供应问题,做好电力生产和电力供应工作。
  二、各有关部门要会同电网经营企业,尽快研究出台电力供应紧张情况下实行计划用电的具体办法。首先要保证居民用电、重要单位用电,合理安排其它行业和工业企业的供电次序,尽量减少限电可能造成的损失。当前,要优先保证防治“非典”一线的电力供应,包括医院、有关防治“非典”用品及药品生产企业等的用电,做到24小时不断电。各地区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在当前防治“非典”的特殊时期,各发供电和电力施工等企业生产、建设车辆的顺利通行,保证电力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电力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合理安排设施检修、生产计划和电力调度。供电紧张时,在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鼓励电厂多发电,多发高峰电。企业要科学合理地引导电力消费,以缓解电网峰谷差。
  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电网经营企业要认真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近期发出的《关于高载能工业发展指导意见》(内政字[2003]149号)精神,正确引导高耗能产业的发展。要清理、淘汰产品供大于求、经济规模不足、市场竞争力差以及不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高耗能企业,调整自行颁布实施的优惠电价政策及其它的优惠政策。
  五、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相互协调、紧密配合,保证电力工业稳定、有序、快速发展。电力项目的建设必须服从总体规划。对于批准建设的电力项目,在用地、用水、用煤等方面要给予大力支持。积极推进西电东送,实现资源转换,促进自治区经济发展。在保证区内供电的同时,积极开拓区外电力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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