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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二十四)教育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民工子女简易学校的扶持,将其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体系,统一管理。适当放宽简易学校的办学标准和审批办法,但应消除卫生、安全等隐患。教师要取得相应任职资格。教育部门对简易学校要在师资力量、教学等方面给予积极指导,帮助完善办学条件,逐步规范办学,不得采取简单的关停办法,造成农民工子女失学。
  (二十五)流出地政府要配合流入地政府安置农民工子女入学,对返回原籍就学的,当地学校应无条件接收,不得违规收费。
  九、做好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十六)流入地政府要高度重视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工作。公安部机关在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办理《暂住证》时,应检查其身份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相关材料。对无相关材料的,应要求其补办并通报当地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规定,除《暂住证》工本费外,不得向进城务工的农民加收其他费用,对因不了解户口管理规定,未及时办理户口登记证和《暂住证》的,应耐心作好宣传教育工作,督促他们办理《暂住证》。
  使用农民工的单位和农民工现居住地的社区组织,要实行治安管理责任制,密切配合公安机关对农民工进行遵纪守法教育,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农民工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十七)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农民工及其所携家属的计划生育、子女教育、劳动就业、妇幼保健、卫生防病、法律服务和治安管理工作等,分别列入各有关部门和社区的管理责任范围,并将相应的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严格禁止向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摊派。
  (二十八)要加大宣传力度,运用多种形式,宣传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使农民工懂法、守法、用法,特别是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引导社会正确对待和尊重农民工,鼓励他们自律自重,积极向上。
  (二十九)流出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主动做好对外出就业农民的管理,向流入地政府通报有关农民工身份、计划生育、子女教育等方面的真实信息。要贯彻中央关于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政策,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不得强行收回外出务工就业农民的承包地。支持和鼓励外出农民工自愿、依法、有偿转让承包地使用权,保护农民工的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要严格执行国家的农村税费改革政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在规定承担的有关税费外,向外出务工的农民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三十)流入地政府要重视对农民进城就业的服务和管理工作,积极探索农民进城就业服务管理的新办法,使农民进城就业的管理规范、手续简单。要努力做好劳务输出工作,帮助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进城务工就业的农民合理、有序流动,并尽快实现就业,以降低其个人就业成本,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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