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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十九)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与居住地人口同管理、同服务。要指导用人单位建立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制度、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和计划生育信息登记管理制度并做好计划生育方面的基础知识教育,依法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要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回户籍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用人单位要具体负责做好农民工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七、利用教育培训资源,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
  (二十)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把对农民工的职业培训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结合实际,制定专门的培训计划,提高农民工的就业能力。流出地政府在组织劳务输出时,要进行基本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常识、寻找就业岗位等方面的培训,增强农民工遵纪守法和依法维护权益的意识。流出地和流入地政府要充分利用全社会现有的教育培训资源,委托具备一定资质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为农民工提供形式多样的职业培训。在为农民工提供的劳动技能性培训服务时,要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要坚持自愿原则,由农民工自行选择培训项目并承担费用。劳动保障、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对各类培训机构加强监督和规范,防止借培训之名,对农民工乱收费。
  (二十一)用人单位应对所招用的农民工进行必要的岗位技能和生产安全培训。特别是从事矿山、建筑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作业的农民工上岗前必须依法接受培训,培训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八、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十二)要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流入地政府应采取多种形式,接收农民工子女在当地的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入学,在入学条件等方面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教育部门要将农民工子女就学作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的内容.合理安排,制定招生计划,落实招生学校,协调、督促、指导招生学校做好农民工子女就学的接收工作和教育教学工作。
  (二十三)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校可凭《暂住证》、《房产证》或有效租房证明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接收形式可以是插班就读、单独开设班组,也可以设立招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主的学校,还可以采取“国有民办”等形式。学校要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收费,不得乱立项目和超标准收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并有社区证明的,要酌情减免费用,减免的学生费用可以通过社会各界赞助、希望工程捐资助学的办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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