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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用人单位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任务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可以按有关协议或合同约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但完成该项劳动工作时间超过一个月以上的,应按月以货币形式向农民工预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费。不论以何种形式支付工资,均不得恶意拖欠和克扣。
  (九)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特别是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如出现伤亡事故,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对在事故中受到损害的农民工或其家属给予赔偿。
  各统筹地区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解决农民进城务工就业期间的医疗保障办法和途径,帮助他们解决务工就业期间的医疗困难问题。
  (十)要认真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对使用童工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惩处。依法保护女工的合法权益。严厉惩处各种侮辱农民工人格、侵害农民工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
  四、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切实解决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
  (十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加强队伍建设,保证工作经费。要加大维护农民工权利的执法力度,依法查处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对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采取欺诈和威胁手段签订劳动合同,以及不履行劳动合同的,责令其纠正;给农民工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责令其进行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严肃处理。
  (十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尽快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劳动保障部门对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及时补发,不能立即补发的,要制定清欠计划,限期补发,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查处。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的用人单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企业在依法破产、清偿债务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把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纳入第一清偿顺序。
  (十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标准严格把好关,要对建筑施工单位认真进行资质审查,严肃查处建筑施工单位无资质承揽工程及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行为。要严格开工许可,凡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一律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对建筑施工单位出现违反承包合同,发生拖欠工人工资等违法行为导致集体停工、罢工或集体上访等事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同时给予全区通报批评直至降低资质等级。由于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造成以上事件的,要追究总承包单位的直接责任。
  (十四)加快建立欠薪预警机制。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要明确不能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内容。建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给施工单位拨付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不能按时拨付的,施工单位可以按合同停止施工。施工单位要按月将农民工工资登记造册,直接发放给农民工,切实防止中间克扣或截留农民工工资。施工单位无故克扣或拖欠职工工资,由其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整改,责令其及时补发;对施工单位无经济能力支付工资,或承包方欠薪逃匿的,由建设方先行垫付;对拒不支付职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作出行政处理,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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