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桂政发[2003]24号)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积极开展法律援助的精神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加快我区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设步伐,切实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现就如何进一步做好我区法律援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将法律援助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
法律援助是国家通过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并给予减免法律服务费用的一项法律制度,是体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保障所有公民不因经济状况的差异而都能公正、平等地得到法律保护,实现
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措施。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援助体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是全面贯彻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对完善法制机制、社会保障制度,维护社会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履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职责,积极支持法律援助工作。
实施法律援助是政府对弱势群体应承担的责任,对密切与群众的联系,化解各种纠纷和矛盾,及时反映社情民意,有效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起到积极的作用,是政府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的重要举措,是政府的“民心工程”。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法律援助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项目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大力推进,切实解决法律援助机构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实际困难,使法律援助机构有编制、有人员、有经费、有场所。
二、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体系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家“十五”计划纲要的要求,建立法律援助体系,使法律援助同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确保这项“民心工程”落到实处,让社会弱势群体真正得到法律帮助和实惠,使他们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爱。目前,我区法律援助体系还不健全,有一半以上的县(市、区)尚未建立法律援助机构,未能有效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与依法治桂的形势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的要求不相适应。为此,未建立法律援助机构的市、县(市、区),要从实际出发,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程序申报设立法律援助机构,编制、财政等相关部门要给予支持;已经设立法律援助机构的地方,要加强规范化建设,尽快形成自治区、市(地)、县(市、区)三级法律援助网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