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安装防雷电装置必须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已安装防雷电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防雷电装置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中安装的防雷电装置,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防雷电装置的图纸设计审查。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的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说明情况,提供与气象活动有关的文件、记录和其他资料;
  (二)检查与气象活动有关的场所和设施;
  (三)责令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停止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办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四)对可能转移、隐匿、销毁的与违法行为有关文件、记录、资料、仪器和设备,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执法程序。
  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与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违法批准占用土地或者非法占用土地新建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
  (三)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
  (四)传播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未依法使用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五)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外国组织和个人设立气象观测站点或者携带气象资料的原始记录出境的,由省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拆除气象观测站点及设施,没收所携带气象资料的原始记录,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国内有关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安装、使用防雷电装置和产品或已安装防雷电装置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当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应当安装、检测防雷电装置所需费用的一倍至二倍的罚款;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