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9日)废止长沙市城市夜景灯光环境管理实施办法
(2003年7月10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夜景灯光环境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美化城市夜景,改善城市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城市夜景灯光环境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夜景灯光环境是指下列各类照明灯光所形成的照明环境:
(一)功能照明:包括道路照明、广场照明等。
(二)夜景照明:包括建筑外墙照明、建筑物内光外透照明、市政公共设施纯装饰照明、绿化照明、景观照明、节日灯饰、灯光造型、公益广告照明、招牌照明、临街橱窗照明。
(三)商业照明:包括商业广告照明等。
第四条 市城市夜景灯光环境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灯光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夜景灯光环境的管理,财政、规划、建设、城管、电业、房产、工商、园林、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全市夜景灯光环境的建设规划,组织督促区内各有关业主单位实施夜景灯饰的建设。
第五条 城市夜景灯光环境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分级实施、社会参与、以区为主的原则。
第六条 城市夜景灯光环境建设规划由灯光主管部门组织规划、建委、电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设置城市夜景灯饰,应当按照城市夜景灯光环境建设规划进行。
第七条 以下地区或建(构)筑物应当设置城市夜景灯饰:
(一)城市道路、桥梁、港口、车站、码头、机场、广场、公园、街心花园和其他公共场所;
(二)城市主干道两旁的建(构)筑物;
(三)繁华窗口地区的临街建(构)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