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力发展民办文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基层文化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对社会公益性文化活动、设备设施建设的捐赠。纳税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群艺馆、文化馆、文化站、革命历史纪念馆、体育场馆等为青少年服务的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的捐赠,享受青少年活动场所建设的同等待遇,在交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予以全额扣除。个人、企业、社会团体兴办国家政策许可的文化项目,在规划建设、土地征用、规费减免等方面与国办文化单位一视同仁。
(十一)公益性基层文化设施建设要纳入城乡建设整体规划,重点投入资金,优先安排项目和用地指标,符合划拨目录的土地实行行政划拨。城市新建居民小区和经济开发区必须配套规划文化设施。因城镇(区)改造拆迁的文化设施按城市规划同步建设,原文化设施用地上的收益应全额用于新的文化设施建设。文化设施建设可全免或减半缴纳各项建筑和城镇(区)建设配套费用;文化设施建设用地转让开发获得的土地级差地租应全额用于文化设施建设,公益性文化设施不得改变原使用性质。
(十二)各级金融机构要积极运用信用贷款等多种金融服务方式,提供方便高效的贷款、结算、咨询、理财等综合服务,支持基层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各类文化单位可凭经营性资产、政府用于文化设施建设的拨款和置换的土地,向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和信用贷款。
四、加强基层文化队伍建设,提高基层文化队伍素质
(十三)乡镇、街道要完善集宣传、文化、体育、广播、科技、教育等为一体的综合性的宣传文化机构,定好编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占用文化机构的人员编制,不得将文化机构工作人员长期借用到非文化岗位工作。要强化文化站功能,健全文化站工作人员网络。完善和加强乡镇、街道(社区)文化站(室)的干部量化管理考核,建立、健全各类基层文化单位的岗位职责,形成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考核制度。
(十四)努力建设一支人员精干、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基层文化工作队伍。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改变目前乡镇文化站人员老化、素质偏低、结构不合理的状况。积极引进政治和业务素质较高的年轻人才到乡镇文化站工作。充分调动市、县各级文化机构的积极性,建立基层文化骨干培训网络,加强对基层文化工作者的培养、培训。市艺术学校、市群艺馆、市图书馆应开设与基层文化相关的专业培训班,提高基层文化工作者的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
(十五)深化基层文化事业单位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全面推行聘用制。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公开招考、竞争上岗、双向选择、择优聘用,逐步推行工作人员从业资格制度。推进基层文化事业单位职工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制度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