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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四)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基层文化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基层文化建设主要由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要加大创建文化先进区、县(市)活动的力度,继续实施省、市东海明珠工程建设。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积极推进基层文化建设。
  (五)认真实施“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整合和开发各类文化资源,传播先进文化和现代科技知识,提高文化资源的共享水平。各地财政要合理安排资金,统筹规划,创新机制,积极推进基层文化信息网络建设,尽快把优秀文化资源送到基层。
  (六)继续开展文化下乡活动。鼓励各级艺术表演团体、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电影公司、新华书店等文化单位,送戏、送书、送电影、送文化科技知识到基层,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积极拓宽思路,争取社会各界支持,探索灵活多样、行之有效的文化下乡新形式。
  (七)保护和弘扬优秀民族民间文化,加强基层特色文化建设。充分发掘利用各类历史文化艺术资源和人文资源,提炼和打造杭州民族民间文化精品,提倡和推广民间艺术之乡、特色艺术之乡、特色社区和楼群等做法。市级宣传文化部门每年抓好1-2项标志性、示范性、精品式的大型群众文化活动,逐步形成自己的文化品牌;各区、县(市)应结合各自实际,抓好特色文化活动,努力提高群众的参与度;乡镇、街道和社区应抓好阵地活动,使先进文化进入村落、社区和家庭。
  (八)加强对文化市场的培育和管理,加强对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演出、娱乐、网吧及文物流通等文化市场的管理,坚持不懈地开展“扫黄打非”斗争,依法保护文化知识产权,严厉打击各种文化侵权和非法活动。进一步加强区、县(市)文化执法力量,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增加经费投入,落实基层文化建设的保障措施
  (九)充分发挥政府公共财政的主导作用,切实加大各级政府对基层文化建设的投入。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安排要向基层文化建设项目倾斜,保证重大群众文化活动经费的投入,增加对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投入。群艺馆、图书馆等是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各级财政要对其日常工作经费及事业发展经费给予必要的保障。2004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400万元,其中在宣传文化建设资金中列支100万元。150万元用于省、市“东海明珠工程”达标补助,其余用于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优秀民间文化资源的发掘和保护等(重大群众文化活动经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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