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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2002修正)

  (四)独立建制的少年儿童图书馆和公共图书馆开设的少年儿童图书室为36小时以上。
  市和区(县)图书馆应当每天(包括节假日)向读者开放。独立建制的少年儿童图书馆与公共图书馆开设的少年儿童图书室周六、周日和学生寒暑假期间每天的开放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
  第二十七条 (借阅方式)
  公共图书馆可以采用馆内借阅、外借阅读(包括邮寄、电话预约等)、流动借阅等多种服务方式。
  第二十八条 (借阅范围)
  除国家规定对某些书刊资料停止公开借阅外,公共图书馆不得另立标准,限定书刊资料的公开借阅范围。
  第二十九条 (阅读指导)
  公共图书馆应当采用图书展览、辅导讲座和组织群众性读书活动等多种形式,向读者推荐优秀读物,指导读者阅读。
  第三十条 (信息服务)
  公共图书馆的工作人员应当为读者提供书刊资料信息,解答读者有关阅读方面的咨询,指导读者查找书刊资料。
  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读者需求,为读者做好专题信息收集、参考资料编写和书刊资料的代查、代译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读者义务)
  读者应当自觉遵守公共图书馆的借阅规则,馆内借阅时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需外借。阅读的,应当办理外借证件。
  读者应当爱护公共图书馆的书刊资料和其他公共设施。损坏、遗失书刊资料的,应当予以赔偿,赔偿标准由市文化局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收费规定)
  公共图书馆对图书、报刊借阅实行免费服务。
  公共图书馆为读者收集专题信息,编写参考资料,提供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借阅服务或者进行代查、代译、复印书刊资料等工作时,可以适当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市文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另行规定。

第六章 辅导与协作

  第三十三条 (业务辅导)
  市和区(县)图书馆应当设立业务辅导机构,协助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对本地区基层图书馆的情况调查和业务辅导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业务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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