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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2002修正)

  公共图书馆合并、分立、撤销或者变更馆址、馆名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经批准合并、分立、撤销或者变更馆址、馆名的公共图书馆,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合并、分立、撤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 书刊资料的收藏

  第十四条 (收藏量)
  区(县)图书馆书刊资料的收藏量应当达到50万册以上;街道(乡、镇)图书馆书刊资料的收藏量应当达到1万册以上。
  市图书馆书刊资料收藏量的要求,由市文化局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收藏重点)
  市图书馆重点收藏专利文献、标准文献、本市的地方文献和国内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等出版单位出版的报刊、丛书、多卷书以及国外主要出版物;
  区(县)图书馆重点收藏本区(县)的地方文献和本市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等出版单位的主要出版物。
  第十六条 (目录管理)
  公共图书馆应当及时对人馆的书刊资料进行验收、登记、分类、编目,并建立完善的书刊资料目录系统,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做到定期检查核对,保持书刊资料与目录相符。
  书刊资料的分类、编目工作,按照国家规定的统一标准进行。
  市和区(县)图书馆应当建立书刊资料目录数据库,实现计算机联网检索。
  第十七条 (投入借阅的时间要求)
  公共图书馆的书刊资料投入借阅的时间要求是:
  (一)报纸在收到的当天投入借阅;
  (二)期刊自收到之日起2日内投入借阅;
  (三)其他书刊资料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投入借阅。
  第十八条 (书刊资料的清理)
  公共图书馆应当定期做好书刊资料的清理工作,并将清理结果报市文化局或者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出版物样本的送缴)
  除特殊种类或者出版数量较少的出版物外,本市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等出版单位应当自本单位出版书刊资料之日起30日内,将样本送缴市图书馆收藏,具体送缴办法由市文化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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