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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2002修正)

  (七)博物馆、展览馆、文物店等集中陈列、存放、经销文物、珍宝和贵重物品的场所;
  (八)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和致病性细菌、病毒的集中存放场所;
  (九)星级饭店、高级商务楼及大型活动场所的重要部位;
  (十)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采取技术防范措施的其他场所和部位。
  第六条 (技术防范产品管理)
  本市产品的质量监督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量技监局)负责。本市技术防范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由市公安局在市质量技监局的指导下实施。
  从事安装、维修技术防范产品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事先报经市公安局核准。
  第七条 (技术防范工程产品的标准)
  技术防范工程中使用的技术防范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由市质量技监局会同市公安局制定地方标准;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不得安装使用。
  第八条 (技术防范工程的标准和规范)
  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修,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有关规范执行。
  第九条 (技术防范工程的建筑设计)
  本市技术防范工程建筑设计规范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局制定,并纳入本市建设工程设计规范。设计部门在进行建筑设计时,应当遵守技术防范工程建筑设计规范。
  第十条 (技术防范工程的使用)
  使用技术防范工程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术防范工程的使用和维护保养制度,确保技术防范工程的正常、有效运行,并接受公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技术防范工程从业和使用单位的要求)
  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和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国家和本市安全保密规定;
  (二)加强对涉密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制订安全保密制度;
  (三)严格限制技术防范工程知密人员的范围,并登记注册;
  (四)妥善保管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图纸以及有关资料;
  (五)不使用曾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劳动教养、受到治安拘留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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