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各商业银行可选择大企业建立银企合作关系,可按规定实行主办银行制度。对外地来苏投资企业在银行开户、结算、信息咨询、贷款证申请、代理发行企业债券等方面视同本市企业,实行全方位服务。
第十四条 凡外地来苏投资企业涉及人员需户口迁入苏州市的,按《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办理。
第十五条 外地来苏投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从海外和各地引进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紧缺和生产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需要引进国外留学生和外国专家的,在立项申请、经费资助、经费有偿使用、贷款贴息等方面,与本市企业同等待遇。外地来苏投资企业可委托本市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第十六条 外地来苏投资企业职工子女需在本市中小学借读的,可向当地教育部门办理借读手续,借读费可适当优惠;其中符合条件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可在苏州报名参加统一高考。
第十七条 外地来苏投资企业按规定为其职工办理各类社会保险。
外地来苏投资企业规定为其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两年后,可按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十八条 外地来苏投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选派代表参加本市有关参政议政活动。各级政府评选劳模、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时,要安排外地来苏投资企业一定名额。各级政府召开综合经济工作会议应通知有关重点企业参加。对外地来苏投资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可由各级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工会、团委、妇联、工商联、个私协会等社会团体可吸纳外地来苏投资企业的代表人物和积极分子,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九条 严格规范收费行为,严禁借各种名义向外地来苏投资企业乱收费、乱摊派和强制企业接受指定服务。市物价部门向外地来苏投资企业发放《企业付费登记卡》,并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公开收费项目的标准,对不出具《收费许可证》以及不在《企业付费登记卡》上详细填写收费内容的,企业有权拒付。
第二十条 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是全市对内开放工作的职能部门,各市、区应明确相应的对内开放工作职能部门,负责做好国内经济合作的组织、引导、协调、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