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家和本市有关鼓励软件产业和IT产业各项优惠政策。
(四)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
(五)其他相关的优惠政策。
第五条 对投资(经营)规模大、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需要特殊扶持的外地来苏投资企业,在税收上可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政策优惠。
第六条 凡在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注册登记的外地来苏投资企业,可享受国家赋予的特殊政策和“两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 支持外地来苏投资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来苏投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获得企业进出口经营权。鼓励外地来苏投资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设立企业,享受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同等待遇。具备进出口经营权的外地来苏投资企业,与本市各类外贸企业、生产型出口企业有同等资格参与配额许可证投标,符合条件的可以申办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我市组织境外招商、产品展销、配套协作、对外经济技术交流活动时,来苏投资企业与本市企业同等待遇。
第八条 本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对外地来苏投资企业所提供的担保服务与本市企业一视同仁。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创新型、专业配套型、出口创汇型、环保型以及从事“专、精、特、新”产品生产,且有市场、信誉好、成长性强、发展潜力大的各种所有制中小企业,各担保机构全面提供担保服务。
第九条 苏州中小企业网免费为外地来苏投资企业提供各种信息服务,接受外地来苏投资企业的各类投诉。协调各中介机构为外地来苏投资企业提供中介服务。
第十条 外地来苏投资企业吸纳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符合再就业有关政策规定的,可按再就业优惠政策办理。
第十一条 外地来苏投资企业在征用土地以及水、电、气供应等方面,与本市企业同等待遇。
市有关部门对外地来苏投资企业在企业或产品的认定、资质评审、经营权限审批、项目招投标、业务承接及市场准入等方面,给予与本市企业同等的权利和机会。
第十二条 苏州海关各业务现场在为外地来苏投资企业办理注册、备案、进出口通关等手续时,与本市企业一视同仁。对于符合条件的外地来苏投资企业,海关将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快速转关、联网报关、网上支付、联网监管等便捷通关措施,帮助企业提高通关速度,降低通关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