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
扩大对内开放若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苏府[2003]10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扩大对内开放,加强国内经济合作与交流,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内开放若干政策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00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内开放若干政策的意见
为积极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充分利用和发挥苏州的优势,进一步扩大对内开放,加强国内经济合作,更好地服务全国,促进苏州和国内各地的优势互补、互惠互利、联动发展、共同繁荣,现就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内开放的若干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本市各级政府部门着力构建服务型政府,积极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和发展环境,对国内各地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自然人等来苏投资注册设立的各类企业(以下简称来苏投资企业),实行与本市各类企业同等待遇。
第二条 鼓励国内各地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自然人等来苏投资,注册设立企业。特别是投资兴办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和城市功能性质的各类企业或项目。
鼓励外地大中型企业(集团)总部迁到苏州,或在苏州注册登记设立公司,建立生产基地,创办营销中心、研发中心、技术中心、信息中心等机构。
鼓励外地风险投资、咨询中介公司在苏设立分支机构或创办创业投资、融资担保中介服务等机构。
第三条 本市各级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为外地来苏投资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提供优质服务。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外地来苏投资企业绿色通道,提供有关政策咨询和方便快捷的直通服务,并设立服务投诉电话。在国家政策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优先提供各项服务。
第四条 外地来苏投资企业凡符合有关条件的,可享受下列相应的优惠政策:
(一)国家和本市有关鼓励技术创新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国家和本市有关鼓励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各项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