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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用机场航空油料管理保护办法(2002修正)

  (二)倾倒有毒、有害的废渣、废液等;
  (三)其他破坏航油管线安全的行为。
  禁止覆盖、移动、攀附或者损毁航油管线附属设施以及永久性识别标志。
  在穿越川杨河、浦东运河河底的航油管线中心线两侧各50米范围内的水域,以及穿越其他河流河底的航油管线中心线两侧各20米范围内的水域,禁止船舶抛锚、拖锚。
  第八条 (保护范围内的限制行为)
  在航油管线保护范围内,需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事先经市空港办批准:
  (一)进行凿井、开挖沟渠或者坑塘等作业;
  (二)堆放砂石、砖瓦、木材、金属材料等物品;
  (三)种植树木或者其他深根植物;
  (四)停放大型机动车辆或者施工机械。
  在航油管线保护范围内,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在征得市空港办的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50米区域内的限制行为)
  在航油管线中心线两侧各50米区域内,需实施下列行为的,公安、规划、水务或者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或者组织实施前,应当征求市空港办的意见:
  (一)爆破;
  (二)准建大型建设工程;
  (三)疏浚河道或者航道。
  第十条 (审核期限)
  市空港办依据本办法对限制行为进行审核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施工保护)
  经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制定航油管线保护方案,并在开工前10日书面通知航油管线经营单位。航油管线经营单位对航油管线保护方案提出改进建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采纳;航油管线经营单位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产生争议的,争议双方均可提请市空港办裁决。
  施工过程中,航油管线经营单位可以派员进行现场监护。
  第十二条 (举报)
  对危害航油管线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市空港办、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三条 (表彰和奖励)
  对维护航油管线安全运营、防止事故发生或者在事故抢救中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市空港办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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