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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民用机场航空油料管线保护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2002)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民用机场
 航空油料管线保护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2002年11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发布)


  一、第九条修改为:
  在航油管线中心线两侧各50米区域内,需实施下列行为的,公安、规划、水务或者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或者组织实施前,应当征求市空港办的意见:
  (一)爆破;
  (二)修建大型建设工程;
  (三)疏浚河道或者航道。
  二、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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