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民用机场航空油料管线保护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2002)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民用机场
航空油料管线保护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2002年11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发布)
一、第九条修改为:
在航油管线中心线两侧各50米区域内,需实施下列行为的,公安、规划、水务或者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或者组织实施前,应当征求市空港办的意见:
(一)爆破;
(二)修建大型建设工程;
(三)疏浚河道或者航道。
二、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