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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2修正)

  第五条 (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下列与施工安全管理相关的协调工作:
  (一)在施工开始前,组织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文件的安全技术交底;
  (二)对施工过程中涉及勘察、设计文件规定的安全问题,及时组织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协调。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任务整体发包给一个单位总包的,应当由建设工程总包单位负责前款规定的协调工作。
  第六条 (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及其安全管理责任)
  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应当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保持施工工地的基本安全条件和状况符合有关的安全技术标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施工开始前,组织各施工单位共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对各施工单位在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上的衔接进行协调;
  (二)对各施工单位在施工交接过程中或者交叉作业时出现的安全问题及时进行协调。
  前款所称的施工工地管理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总包单位将建设工程的施工任务发包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施工单位承包的,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总包单位为施工工地管理单位;
  (二)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总包单位将建设工程的全部施工任务发包给一个施工单位承包的,该施工单位为施工工地管理单位。
  建设单位作为施工工地管理单位的,应当配备与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相适应的技术管理人员;未配备技术管理人员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职责。
  第七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承担的施工任务范围内全部的安全管理工作。但施工承包合同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八条 (施工安全的教育、培训和考核)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对施工人员的日常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考核的制度,并严格组织实施。
  施工单位不得安排未接受过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施工人员上岗作业。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从事电工、金属焊接、起重机械设备操作等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应当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施工单位不得安排未取得有关特殊工种考核合格证明的作业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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