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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非机动车营业性货物运输管理办法(2002修正)[失效]

  申请者凭购车证明在本市购车,并向所在地的公安部门申领车辆牌照。
  第七条 (驾车人员条件)
  从事非机动车营业性货物运输的驾车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正在待业;
  (二)身体健康,其中男性18至55周岁,女性18至45周岁;
  (三)经过非机动车运输职业培训且考核合格。
  第八条 (工商、税务登记)
  经营非机动车货物运输的,应当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不得从事经营的车辆和人员)
  单位与个人自用的非机动车,不得从事营业性货物运输。
  本市在职职工、在校学生、离退休人员以及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得成为非机动车营业性货物运输的驾车人员。
  第十条 (车辆的转让及报废、更新)
  营业性非机动车的转让,须经所在地的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营业性非机动车辆的报废或者更新,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或者换证手续。
  第十一条 (年度审验)
  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从事非机动主营业性货物运输的驾车人员,每年讲行一阶审验。审验合格的,方可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 (歇业)
  经营者歇业,应当在正式歇业后几日内,向所在地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十三条 (单位经营者的责任)
  从事营业性非机动车货物运输的单位,应当健全营运、安全等管理制度,督促、教育本单位从业人员和受委托管理的个体经营者遵守有关规定,做到文明服务,安全行车。
  第十四条 (营运范围标志色和标牌)
  营业性非机动车辆,其车身必须涂漆标明营运范围的标志色。其中,营业范围为市区的,标志色为中黄色;营业范围为其余地区的,标志色为天蓝色。
  非机动车车厢左前侧应当悬挂标明所属单位名称和监督电话的白底红字标牌。
  第十五条 (在集散地设营业站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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