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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2002)[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有线电视管理办法》等27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0日)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2002年11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发布)


  一、第七条修改为:
  公安派出机构应当在接到出租房屋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删去第八条。
  三、删去原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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