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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2002)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共图书馆
 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2002年11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发布)


  一、第七条修改为: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图书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将设计方案报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市和区(县)图书馆的设计方案报市文化局备案;
  (二)街道(乡、镇)图书馆的设计方案报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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