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集镇和
村庄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
(2002年11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发布)
一、第二十六条修改为:
新建住宅使用水冲式户厕,必须按规定同时配建三格化粪池。装置水冲式户厕、建造三格化粪池或者其他经环境卫生、卫生部门认可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建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已建住宅增建、补建水冲式户厕和设置三格化粪池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修改为:
使用水冲式户厕未配建三格化粪池的,责令限期补建,逾期未补建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或者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使用水冲式户厕、三格化粪池的,处以20元罚款。
三、其他修改:
(一)将第一条、第三十二条中的“《
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改为“《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