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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外地施工企业进沪施工管理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2002)[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产品准产证管理办法>等11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4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24日)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外地施工企业
 进沪施工管理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
 (2002年11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发布)

  一、删除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五)项。
  二、第十一条修改为:
  外地施工企业应当按其资质等级承接施工任务。
  三、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
  超越资质等级承接施工任务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其他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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