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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2002)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
 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2002年11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发布)

  一、第二十三条修改为:
  对施工安全管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施工单位,市建委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理。
  二、其他修改:
  (一)第三条第二款中的“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修改为“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的“市技术监督部门”修改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三)将第二十七条中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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