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关于市人民政府奖励工作审批手续的补充规定
第四条修改为:
受奖人员的《奖励审批呈报表》(由市人事局统一制定),由受奖人员所在单位填写,逐级审核上报,经市人事局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16、上海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
一、第七条修改为: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图书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将设计方案报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市和区(县)图书馆的设计方案报市文化局备案;
(二)街道(乡、镇)图书馆的设计方案报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图书馆未按规定将图书馆的设计方案报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17、上海市民办学校管理办法
一、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分别修改为:
(一)设立普通小学、初级中学、完全中学和高级中学的,向其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在作出审批决定后的10日内,报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设立职业学校的,向其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三)设立中等专业学校的,向其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二、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
民办普通小学、初级中学、完全中学、高级中学和职业学校招生的计划,经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纳入学校所在地的区、县的招生计划;其中,职业学校跨区、县的招生计划须经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民办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计划须经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民办技工学校的招生计划,须报市劳动保障局批准。
三、第三十四条中的“《
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