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办法中的“市政府交通办”,均修改为“市交通局”。
4、上海市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一、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
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经营者需要歇业的,应当事先向市陆管处缴销有关证件、发票,并向所在地的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歇业手续,向公安部门办理车辆牌照的更换手续。
二、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修改为:
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或者未缴销有关证件、发票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其他修改:
(一)将第四条中的“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办公室”,修改为“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二)本规定中的“市政府交通办”,均修改为“市交通局”。
5、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一、第二十三条修改为:
对施工安全管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施工单位,市建委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理。
二、其他修改:
(一)第三条第二款中的“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修改为“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的“市技术监督部门”修改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三)将第二十七条中的“《
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四)本办法中的“劳动行政部门”均修改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6、上海市外地施工企业进沪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一、删除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五)项。
二、第十一条修改为:
外地施工企业应当按其资质等级承接施工任务。
三、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
超越资质等级承接施工任务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