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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通知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的,应当向土地所在的县或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的,应当依法缴纳有关税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后有增值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标准缴纳土地增值税。
  为进一步加大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的力度,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收益,其中50%左右应用于农民的社会保障安排;剩余的50%左右,一部分留于集体发展村集体经济,大部分仍应分配给农民。鼓励农民将这部分收益以股份方式,投入发展股份制集体经济。市、县人民政府要制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的具体使用、分配和管理办法,确保农民得到实惠。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是完善土地市场的重要步骤,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制度方面的重大改革。这一改革措施涉及土地管理政策和土地收益分配的重大调整,牵涉面广,关联度高,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确保此项工作有序进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的指导和监督,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登记步伐,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的产权管理,逐步建立与城镇地价体系相衔接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地价体系。各市、县要尽快制定和公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防止借机违法占用耕地和炒买炒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凡本通知下发以前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要按本通知的规定进行清理,补办有关手续。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条件的,要限期改正,否则将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通知精神,制订实施细则加以贯彻落实。各地要本着大胆探索的精神,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工作,为逐步实现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土地“同地、同价、同权”,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统一、规范的土地市场积累经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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