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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通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流转。以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等形式流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平、等价有偿和用途管制等原则。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并享有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同等的权益:
  (一)经依法批准使用或取得的建设用地;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建设规划;
  (三)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权属证书;
  (四)界址清楚,没有权属纠纷。
  依法应当进入土地交易机构公开交易的,按照《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办理。
  通过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方式流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流转。
  通过出让、转让和出租方式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改变该幅土地的建设用途。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用途管制的原则,强化和协调城市规划区内外国有和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规划和管理。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年限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出租年限参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22号)确定。期限届满后,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按照双方约定处理。
  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审批程序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需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的,由土地权利人向土地所在的县或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其中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在申请前应经依法召开的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批准。 具体程序原则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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