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农村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通知
(粤府[2003]5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盘活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进一步推动全省民营经济和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促进农村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促进“三农”问题的解决,现就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重要性的认识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不断得到加强,有效地保护了耕地资源,也有力地保障了我省农村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求。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民事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资产性质逐渐显现出来,以出让、转让(含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联营、兼并和置换等,下同)、出租和抵押等形式自发流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屡有发生,在数量和规模上有不断扩大的趋势,集体建设用地隐形市场客观存在。这些现象虽然与现行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制度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但反映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内在需求。以各种形式自发流转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也存在许多问题,比如随意占用耕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低价出让、转让和出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随意改变土地建设用途,以及因此导致权属不清诱发纠纷等,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3〕3号)明确提出:“各地要制定鼓励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的政策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土地置换、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等形式,合理解决企业进镇的用地问题”。为此,我们要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方针,结合贯彻落实中发〔2003〕3号文件的精神,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不断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制度的改革,不断推进征用土地制度的改革。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提高对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探索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的思路与对策,将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与促进小城镇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完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程序,使这项工作适应我省增创新优势,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要求。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原则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