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
关于2003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3]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59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本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教委拟定的《关于2003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治理教育乱收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当前一项紧迫的任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确保今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七月八日
关于2003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意见
(市教委 二00三年七月三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5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今年本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制定以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高度重视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坚决贯彻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和《通知》精神,切实加强领导,建立治理工作责任制。要认真落实市教委等部门《关于印发2003年北京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教监[2003]1号)提出的各项措施和要求,确保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高等学校招收的专升本学生、体育艺术类特长生、预科生、定向生,应与同等学历层次本、专科学生执行同样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除按规定收取学费、住宿费外,不得额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专升本学生升入本科后,其学费按照本校相同专业本科生的标准收取。预科生在预科阶段的学费按照市政府批准的预科生收费标准收费;预科生升入本科、专科后,其学费按照预科招生当年的普通本、专科生的学费标准收取。各高等学校及经批准设立的独立学院、网络学院、计算机软件学院、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在招生简章及学校内予以公示,对未列入招生简章及公示内容以外的项目不得收费。普通高等学校不得将国家下达的计划内招生指标转由独立学院招生,变相高收费。
三、禁止搭车收费和各种形式的摊派。坚决禁止任何部门或单位通过学校向学生搭车收取任何费用或向学校进行各种形式摊派。严禁任何部门强行要求学生订购教辅材料、课外读物、报刊杂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