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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本市第二道绿化隔离地区绿化建设的意见

  1.根据整合资源的要求,配套开发建设项目要与卫星城、中心镇和新村建设相结合,主要安排在规划绿地范围外,并享受本市卫星城和中心镇的有关优惠政策。对于必须安排在规划绿地范围内的配套开发建设项目,应严格限制项目范围,主要用于发展与绿地相适宜的旅游、体育、休闲等项目,但不得进行住宅开发和工业项目建设,不得破坏整体景观和绿化效果。
  2.对于绿化建设的配套开发项目用地指标,生态林由所在区安排使用,经济林由所在乡(镇)安排使用。连片绿化面积超过67公顷(1000亩)以上的,也可由承担绿化建设的集体经济组织、企业和农户按规划要求安排使用。国有农场的配套开发项目用地指标,按照规划要求统筹安排使用。
  3.新建绿地的配套开发建设项目,其前期工作可与绿化建设同步实施,但必须在绿化任务完成,并经绿化部门验收合格、确界、定桩后方可开工建设。对于规划范围内2003年之前已经实现绿化的地区,经绿化部门验收合格,并确界、定桩后,方可开工建设。
  4.配套开发建设项目的用地要按有关规定办理征地手续,纳入土地储备管理,实行土地一级开发。规划部门在规划建设区内给予优先安排。其他审批工作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七)市场化运作。要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广泛吸引社会力量参与绿化建设,加快绿色产业的发展。
  1.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开发、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鼓励当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国内外企业、个人,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方式,积极投入生态林、经济林、绿色产业和配套开发项目的建设,形成“以绿引资、以绿养绿”的绿化建设新机制。
  2.生态林用地通过土地流转,以政府补贴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由区林业部门负责实施。经济林建设用地可由当地农民或集体经济组织自行负责绿化建设,也可通过土地流转,吸引社会资金进行建设。按规划进行绿化的农用地,不征地,土地所有权和土地类别不变。规划绿地范围内的村庄、企业等,除违法建设外一般不拆迁。除绿化建设的配套开发建设项目以外,严禁在规划绿地范围内新批、新建各类建筑。
  3.对于生态林和经济林建设,鼓励各区按照规划确定绿化建设和养护的地段、面积、标准、期限、价格后,按区域分成若干标的,向社会公开招标,吸引社会资金,减少政府投入。对于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绿化建设的项目,市有关部门给予积极支持。
  4.市、区林业部门负责对生态林和经济林的日常经营管护进行监督检查。绿化建设单位和配套开发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在进行绿化和开发建设之前,必须与区林业部门签订绿化用地养护责任书。开发项目的转让、出售要明确受让方、购买方对于绿地养护的责任和义务。允许配套开发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委托林业部门或专业绿化企业统一负责绿化养护,但要保证养护费的及时足额给付,杜绝出现“只开发、不养护”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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