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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本市第二道绿化隔离地区绿化建设的意见

  (十二)严格执行规划。加大执法力度,定期检查规划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任何部门、单位、个人都不得侵占现有绿地和规划绿地,确保第二道绿化隔离地区的规划得到落实。
  四、推进体制和机制创新,采取市场化运作,加快绿化建设目标的实现
  (十三)生态林建设。对按规划建设的景观生态林和一般生态林,由各区林业部门负责实施绿化建设和养护。市、区两级政府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生态林的建设、管理、养护标准,由市绿化部门统一制订。
  1.占地补偿。新增生态林建设占用的土地,市财政部门给予一定的占地补偿。补偿从绿化当年开始,按照每年每0.067公顷(亩)500元的标准执行。补偿标准每3年递增10%,补偿期限暂定为10年。
  2.建设补助。市发展计划部门给予一定的建设补助,主要用于苗木购置和水利设施建设等前期一次性投入。补助标准为:景观生态林每0.067公顷(亩)补助3000元;一般生态林每0.067公顷(亩)补助2000元。开始实施绿化时拨付补助费的50%,完成后经验收达标再拨付余下的50%。
  3.养护补助。市财政部门从生态林建设的第二年开始,给予养护补助。补助标准为:景观生态林每年每0.067公顷(亩)200元,补助期限暂定为10年;一般生态林养护补助期限暂定为10年,前5年每年每0.067公顷(亩)补助200元,后5年每年每0.067公顷(亩)补助100元。
  (十四)经济林建设。对按规划种植的经济林,以当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为投资建设主体,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同时采取市场机制吸引社会资金参与。经济林的建设、管理、养护标准,由各区绿化部门制订,报市绿化部门备案。
  1.建设补助。市发展计划部门给予建设补助,主要用于苗木购置和水利设施建设等前期一次性投入。补助标准为每0.067公顷(亩)1000元。开始实施绿化时拨付补助费的50%,完成后经验收达标再拨付余下的50%。
  2.养护补助。市财政部门从经济林建设的第二年开始,给予养护补助。补助标准为每年每0.067公顷(亩)100元,补助期限暂定为5年。
  3.收益补偿。市财政部门从经济林建设的当年开始,连续5年,按照每年每0.067公顷(亩)300元的标准,给予经济林无收益期补偿。
  (十五)各区要相应加大绿化投入。各区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给予一定的绿化补助,确保绿化目标的实现。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区自定。
  (十六)绿地建设配套开发建设项目。对按规划实施绿化的新建绿地和原有绿地,按绿化面积的3%给予建设单位配套开发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其经营收益主要用于绿化建设和绿地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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