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办关于在体制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办关于
 在体制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意见的通知
 (2003年3月27日 沪府发[2003]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国资办《关于在体制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关于在体制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

  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全国人大十届一次会议精神,本市将按照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推动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为确保改革的平稳推进,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现就在体制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有关委办、授权经营公司要深入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坚持解放思想,积极进取。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整体安排,积极主动、认真细致地做好改革的各项工作,确保改革稳步进行。
  二、授权经营公司在推进下属企业改革、改制和改组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市场为取向,规范操作,增强透明度。
  (一)企业重大改制、重组方案应由出资方制定,也可由企业拟订报出资方批准,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要做到企业调整重组方案、职工利益保障方案、思想政治工作方案和确保企业、社会稳定方案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时,要建立利益相关人的回避制度。
  (二)授权经营公司对二级子公司实行整建制改制的,以及含国有股的上市公司涉及资产重组和股权变动的,要事先向市国资管理部门申报、备案。
  (三)企业改制、重组应由出资方按规定选择资质良好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为使资产评估与经济行为相匹配,并符合全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出资方应将企业改制的经济行为事前向市国资管理部门备案。
  (四)出资方应明确产权受让方的标准,并进行资格审核。产权交易要通过市产权交易所或市技术产权交易所进行。在进一步规范协议转让的同时,要充分利用招投标、拍卖等市场手段。产权交割后,要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三、授权经营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